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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81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