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