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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7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