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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6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