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非字第 1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