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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4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