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1410 號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EN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