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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190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