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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1 年台上字第 114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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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143 號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