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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0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