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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5 年台非字第 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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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台非字第 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