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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渝抗字第 9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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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9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29 條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