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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滬上字第 9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