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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9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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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9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1 條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第 3 條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第 5 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