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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9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