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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