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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84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