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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83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