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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8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