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77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