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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72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