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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4 年台上字第 70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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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70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