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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685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