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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渝抗字第 6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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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抗字第 67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63 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