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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65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