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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63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