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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62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