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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