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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