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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台上字第 6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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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0 年台上字第 60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 25 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