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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59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