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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5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