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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抗字第 58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