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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531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