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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永上字第 53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