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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5 年台上字第 51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5 年台上字第 51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73-1 條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