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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抗字第 51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刪除)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