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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48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