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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45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