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433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