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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43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