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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4 年台抗字第 43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