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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42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