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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36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