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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36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