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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35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