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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0 年台再字第 3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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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再字第 35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501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