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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349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