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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343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