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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6 年台上字第 337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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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3372 號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94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