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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33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